欧盟翻译要求

当前欧盟法律要求(尽管是建立在不同的法规基础上)共同体机构和机械制造商均应提供成员国的翻译译本。

欧洲经济共同体理事会的 1 号法规于 1958 年已确定了要使用的语言。
它规定了共同体机构的官方和工作语言,所有法规和其他常规应用文档均应以该语言撰写和发布。

指令 89/392/EEC,通常被称为 “机械指令”,于 1993 年 1 月 1 日开始实行,并从 1995 年 1 月 1 日起全面应用,经由理事会指令 91/368/EEC、93/44/EEC 和 93/68/EEC 进行修正,并最终编订为指令 98/37/EEC 及其所有修订条款,适用于所有相关方,但是机械、机械设备和相关组件的制造商除外。
它协调了与机械相关的法律、法规或成员国管理规定,其应用范围包括在 1998 年市值约 3000 亿欧的欧洲机械工程产业。
在 1.7.4. b 章程中,指令要求制造商或者其授权代表提供由一种共同体语言撰写的说明,以及由使用国家语言撰写的说明译本。
根据克减条款,仅适用于专门人员的维护说明不必提供使用国家的语言译本,可以提供专门人员能够读懂的成员国语言版本(请参见“指令 98/37/EC”,附录 9)。
还应注意产品责任方面,这方面在多数国家的情况相似:
所有产品必须提供期望等级的安全性,即所使用的语言必须提供产品预期用途的可理解信息、警告与产品使用相关的潜在危害以及以明了的方式说明如何使用产品。

因此,翻译不仅对商品流动至关重要,而且在欧洲是强制性要求,如不遵守将受到制裁。
翻译对所有想要将商品出口欧洲的公司来说都是必不可少的!

欧盟文档要求

在欧盟范围内,某些技术产品的市场营销和试用需要遵守大量欧洲指令。
最著名的指令包括“机械指令”(98/37/EC,统一版本 89/392/EEC、91/368/EEC、93/44/EEC、93/68/EEC)、“低电压指令”(73/23/EEC,修订版 93/68/EEC)和 “电磁兼容性指令”(89/336/EEC,修订版 91/263/EEC、92/31/EEC、93/68/EEC)。

CE 标志需要符合适用于相应产品的欧盟指令。
由制造商授权代表发行的符合性声明用于证明符合欧盟指令。
技术文档记录了正确实施的合规程序,将产品投放共同体国家市场时这些技术文档必须备齐。

根据用户群体,明确划分了两类技术文档:

1. 内部使用文档。

包括:

内部文档由制造商保留。

2. 外部使用的文档。

包括:

外部文档发送给客户, 必须提供一种共同体语言的操作说明以及一种目标国家官方语言的操作说明,必须提供一种人员可读懂的共同体语言的维护说明。

欧盟官方语言

欧盟的共同体语言包括欧洲经济区中的所有语言:

丹麦语、德语、芬兰语、法语、希腊语、英语、意大利语、荷兰语、葡萄牙语、西班牙语、瑞典语、挪威语。

这些语言是是成员国公民国家和个人身份的基本特征。

欧盟的官方体语言包括除挪威语以外的上述所有语言。
2004 年,在 11 或 12 种语言的基础上又新增了 9 种语言(新欧盟成员国的语言):

爱沙尼亚语、拉脱维亚语、立陶宛语、马耳他语、波兰语、斯洛伐克语、斯洛文尼亚语、捷克语和匈牙利语。

因此,共同体机构和驻成员国制造商已经历了与语言和翻译相关的大幅成本和工作量的巨大增长。

有些公司依赖于 Glossa Group 提供下列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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